繼2013年狀告山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引發“全國基本藥物招投標‘民告官’第一案”之后,奧吉娜藥業又于2015年12月23日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有關證據材料,將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告上法庭。
近日,福建省新一輪藥品采購工作已經進入綜合評審階段,而就在此時,福建省衛計委卻接接到了藥企的一紙訴狀。
12月23日,奧吉娜藥業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有關證據材料,將福建省衛計委告上法庭。
這或將是2014年11月1日修訂、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應用于各省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的全國第一案。
根據奧吉娜藥業官方微信號報道,其起訴福建省衛計委的主要理由是:
1、在2015年《福建省醫療機構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中,存在明顯違反《招標投標法》、《反壟斷法》、《政府采購法》以及不執行國務院有關規章、政策文件的行為;
2、涉嫌偏袒或鼓勵外國藥企壟斷、歧視或限制中國藥企參與公平競爭,違背(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二)款:“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法有規定的,政府部門必須為”之要求。
藥企遭遇“不平等條約”是常事
據相關人士表示,只有確認了政府采購行為,才能應用《政府采購法》。衛計委本應是監管者,如果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下,衛計委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何來監管?對于在藥品采購文件上的歧視、壟斷甚至違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省份也存在類似不合理的規則。
例如,在福建藥品采購文件中,明確標注“美國商業雜志《制藥經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企業排名前50家外國藥企計12分”。此規定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其實,類似情況,不甚枚舉。
對于藥企而言,最簡單的愿望就是政府不要強加干涉,設置“私人訂制”條款;藥采平臺能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要在原點上就設置門檻,而排斥國內企業和中小企業。
他們都把政府告贏了
除了上述奧吉娜藥業狀告福建省衛計委的事件,近年來也出現了多起“民告官”的案例。
“2010年8月,重慶天圣制藥以在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的評標、定標過程中,遴選標準設置極不合理,同時還以不當理由,使得其制藥公司部分高質、高產、低價的參選藥品不能入圍而狀告重慶市衛生局。在多次質疑、申訴無果后,終于迎來一場訴訟的勝利。最終法院認定被告重慶市衛生局“無證據”,對天圣制藥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014年12月,沈陽奧吉娜藥業因質疑山東省衛計委在2013年國家基本藥物集中招投標采購中設置對外省及中小藥企投標者排除和歧視性條款,而狀告山東省衛計委,一審結果是駁回原告起訴。
對上述裁定,當時奧吉娜藥業有限公司對媒體表示不上訴,因為奧吉娜還將繼續參與今后山東省基本藥物的招標。由于法院判決確定藥品集采的屬性,奧吉娜也獲得了藥品集采屬政府采購行為,其實就已經是“勝利”了。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當前,事關民生大計的醫療體制與司法體制兩項改革已進入深水區。藥品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的招標采購矛盾和糾紛多發頻發,任何風吹草動均易招致質疑。
企業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質疑相關部門的行為涉嫌違法或違規,本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不管奧吉娜公司的訴請是否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它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態度卻是值得肯定的。矛盾糾紛由當事人陳情,是非曲直由法院判斷,這是一個正常法治社會的常態。
在健康的法治氛圍中,依法行政的相關部門應該更有底氣和勇氣來接受監督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