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22天醫保審批全面取消。
12月10日訊,醫保資格審批年底前全面取消!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取消,表示應該一視同仁,只要是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無論公立還是民營都應該放開,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定點資格牌照資產化的時代將一起去不復返,一切為了人民群眾,方便群眾看病就醫取藥。
10月15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醫保資格審批,近日,人社部就出臺了落實方案,印發《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項目。各統籌地區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全面實施協議管理
全面實施協議管理《意見》規定,各類藥店和醫療機構可對醫保資格資源申請,而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公開醫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從重準入轉向重管理,著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服務協議明確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醫藥機構評估規則和程序。根據評估結果,統籌考慮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服務能力和特色、醫療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和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與各類醫院和藥店平等溝通、協商談判。
要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應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從地方此前改革措施來看,協議管理的方式一般不限制機構數量、不限制準入時間,有利于市場機制的發揮、政府的管理成本也相對較低,其中核心是定點機構遴選標準、協議周期,這是影響藥品和醫療市場的利益分配,尤其是定點機構遴選標準的設計,在未來各省市落實人社部的政策,將成為改革中的矛盾焦點。
協議管理也成醫保控費手段
《意見》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長期協議與短期(如年度)協議相結合的辦法探索動態協議管理。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基本權益和義務,購買的醫療、藥品服務范圍等可在長期協議中約定;醫藥機構一段時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務量、付費方式、付費辦法和標準、考核指標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協議中明確。
實際上是協議周期有所考慮,但是一年還是兩年甚至更長時間仍有待各地細化,調整過于頻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是長期不調整則不利于增加市場競爭。
此外,《意見》還要求服務協議除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違約處理等基本內容外,要適應預算管理、付費方式改革、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異地就醫結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總額控制指標、具體付費方式、付費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醫用材料管理、監督檢查、醫保醫生管理、信息數據傳輸標準等內容,并根據醫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
也有人指出,將給醫藥市場帶來巨變。在醫保費用一定,服務質量等都有硬性規定的情況下,藥品費用必須嚴格控制的成本,而不再是醫療機構的盈利中心,醫療機構管理者不得不主動的嚴格控制醫生的處方行為以降低藥品費用帶來的成本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