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官員:醫保審批全面放開的五大新舉措
近日,人社部印發了《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全國所有統籌地區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審查項目,同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
人社部醫療保險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問:完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文件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答:《意見》圍繞“放、管、服”的基本思路,提出了簡政放權、強化監管、優化服務三方面的基本要求。簡政放權方面,要求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要求。
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兩定資格審查事項,創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性質、級別和類別的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
強化監管方面,要求各地及時轉變管理重點,從重準入轉向重管理,著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服務協議明確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優化服務方面,要求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優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務質量。要充分體現公開、透明、平等,將定點機構的條件及簽約流程、規則、結果等面向社會公開,引入參保人和社會多方共同參與醫藥機構評估,建立充分溝通協商的談判機制,促進醫藥機構為患者提供良好服務。
問:取消醫保兩定資格審查后,醫保部門對于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有什么新的舉措?
答:《意見》對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后,如何完善協議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應及時將定點醫藥機構的條件向社會公開,有關條件要體現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管理的要求,包括醫藥機構規劃布局、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的內容。2、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愿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
3、經辦機構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評估機制,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開展評估,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談判簽訂服務協議。
4、要不斷完善服務協議,除了明確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違約處理等基本內容外,還要體現總額控制指標、具體付費方式和標準、費用審核和控制等內容,并根據醫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探索長短期協議相結合的動態協議管理辦法。
5、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履行服務協議,社保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政監管,同時要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險監督。
將有利于醫保相關政策得到有效落實,促進醫藥機構之間公開、平等的競爭,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更加優質合理的醫藥服務。
問:取消醫保兩定資格審查,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會不會對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有影響?
答:目前,全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已超過30萬家,基本能夠滿足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需求。
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將進一步簡化定點醫藥機構的確定環節,有利于各級各類以及不同所有制的醫藥機構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將更多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更加優質、便利的服務。
同時,針對目前部分醫藥機構存在的不合理醫療、甚至欺詐騙保行為,醫保部門將通過強化協議管理、完善退出機制等措施,促進醫藥機構規范服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和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