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百強連鎖藥企可以阻擋阿里,但卻難以阻擋互聯網+的時代!
藥品電子監管碼就像是藥品的電子身份證,從而我們就能以電子監管對藥品生產、流通各環節進行監控。這大大提高了藥品制假和非法回流的門檻。
沒有身份證,藥品就可能是毒品!
在前一段跟批發零售藥企的斗爭中,政府做了退讓。
隨之2月24日,國內19家藥房發表聯合聲明,為國家食藥監總局“點贊”,但同時再次表達了自身的訴求,包括“全面取消現行藥品電子監管碼,而不是暫停”,以及“阿里健康徹底退出藥品信息化監管”。
并且指責國家食藥監總局與阿里健康官商勾結,不正當競爭。
不得不說,這帽子扣得有點大。阿里,真的與國家食藥監官商勾結?
普通人恐怕也很難理解,這個藥品電子監管碼到底是什么?以至于藥店傾巢而出不惜和國家食藥監搞自由搏擊? 其實,可以說電子監管碼是醫藥行業邁向互聯網的第一把鑰匙。而這次指控,只是一個習慣在壟斷襁褓里生存的落后行業,面對互聯網大潮時的最后掙扎。
“官商勾結”?可能幾乎為零
指控食藥監與阿里健康勾結,藥店的主要證據是藥品電子監管網被委托給了阿里健康進行運營維護。
運營維護和數據壟斷,是兩碼事。藥品電子監管碼的發放和監控權并不屬于阿里,阿里所能做的,只是通過自己的技術支持來支撐起電子碼的數據庫。
事實上,藥品電子監管碼的數據規模和運維成本,遠不是食藥監所能承擔的。有公開報道顯示,阿里接手之后,這一項業務始終處于虧本狀態,阿里投入近億元。
這樣的技術和資金投入,食藥監的解決方案只有兩個,要么是市場多主體運維,要么是找一家有實力的巨頭。
相比之下,多主體運維在監控和風險規避上的難度太大,委托給一家有實力的互聯網巨頭是必然的選擇。至于是選擇給阿里還是BAT中其他兩家,這是市場和技術層面的考慮了。
此外,就算是給了阿里,“官商勾結”、“綁架公權”、“利用數據牟利”這些都是惡意指控。
作為一家上市的互聯網巨頭,阿里面臨著更激烈的市場競爭,一著不慎可能品牌淪陷,在市場競爭的體系里,也相信阿里不敢輕易利用數據牟利,更別說搞官商勾結。
既然如此,那么這19家藥店究竟要反對的是什么呢?
反對阿里,其實是怕壟斷優勢被網絡顛覆
不得不說,這19家藥店的指控確實抓住了政府部門最害怕的點。正是因此,食藥監才決定收回電子監管網。
“藥店的真實目的,終于在第二份聯合聲明中說了出來:“建議全面取消現行藥品電子監管碼,而不是暫停,也不僅僅是針對零售藥店取消強制”
所以,由此看來他們所要借機反對的不是阿里,也不是壟斷,而是藥品電子監管碼。
這有什么好處呢?一旦普通人都能通過電子碼核對藥品,藥品制假和非法回流的渠道就被堵上了。
從藥品行業的發展來說,這是非常關鍵必不可少的一步。傳統的批號管理模式容易造假,醫藥的生產和銷售者壟斷了藥品信息。而這樣的信息不對稱才滋生出了假藥、高價藥等一系列亂象。
從整個趨勢來看,互聯網進入藥品行業,電子監管碼是最關鍵的第一步。
傳統藥店害怕的是這個第一步。因為電子監管碼賦予了公眾信息自由,藥品的價格、流向等關鍵信息不再是行業秘密,而是全社會共享。如此,傳統藥店最重要的優勢將不復存在。
這些年,公眾在藥房里受夠了冷臉和各種吃著回扣推銷高價藥,也受夠了這樣一個壟斷封閉的藥品行業,總出現“在藥店買到假藥”的人間悲劇。
很少有哪個行業像藥品行業一樣,享受著資源和信息不對等的雙重體制性優勢。藥品是稀缺資源,藥品的生產流通等是封閉信息,這就給線下的藥店們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僅此一家,別無可查。
而監管碼的存在,則解決了信息壟斷的問題,并敲開了資源壟斷的大門。
因此,這19家藥店看似大義凜然的聲明,事實上,是在不擇手段的保護原來的陰暗角落,意圖繼續依靠壟斷優勢攫取利益。
大數據和信息透明的行業趨勢已不可阻擋
藥店所害怕的不是壟斷,因為他們自己就是壟斷者。他們害怕的,是阿里這樣的互聯網企業以大數據的方式,顛覆他們的壟斷權。
有人問,阿里健康投入這么多,獲得了什么呢?阿里通過這種運營維護掌握了最權威的藥品信息。這就解決了網絡售賣藥品的真偽問題,為自己,也為整個互聯網鋪墊了最關鍵的第一步。
阿里可以獲得某種先發優勢,但先發不等于壟斷。大門一旦打開,阿里將面臨其他互聯網企業的競爭。
某種意義上說,阿里是用前期投入扛住了醫藥行業改革的閘門,但閘門開啟之后的世界,誰都沒辦法保證壟斷,那將是一個競爭四起機遇共存的時代。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競爭和信息自由,能讓普通人的生活更美好,這是進步的意義和方向。
藥店今天維護自我壟斷的作為,是在企圖阻攔公眾享受信息自由和真實藥物的自由。這也是他們的一貫思維:在壟斷暴利面前,他們才不管公眾的生活。
也難怪他們如此害怕。阿里健康很早就宣布要打造醫療行業的“滴滴打車”。處方共享、智能藥監等服務,可以說都是從信息結構上對醫藥黑幕釜底抽薪。
給阿里和食藥監局的合作扣上陰謀論的帽子,再強迫所有人一夜回到解放前,這些藥店之頑固令人發指。
如今,健康行業已經成了為數不多的早該變革卻未曾變革的領域。為何?從這19家藥店的聲明,可見痼疾之深。
好在大勢已不可避,今天他們以扣帽子的方式迫使阿里交出運營權,但這注定只是最后的掙扎。一個依賴壟斷暴利而存在的行業,在大數據和信息自由的時代來臨前,不知反思和改革,只知道以這樣的方式不擇手段來阻擋潮流,注定只能淘汰。
在時代進步的潮水前,阿里承受了一次小小的挫敗。但樂觀地說,阿里健康今天的努力,戳到了醫藥業的真實痛處,而一場變革的序幕,好戲才剛剛開場。
如今,藥品電子監管碼暫停,阿里出局:既無善始,能否善終?
作為這次“分手”的一方阿里健康,可以說是受委屈的一方。在2月20日藥監局的叫停公告后,阿里健康的公告稱,公司僅僅為藥品電子監管網提供技術支持和維護服務,其所有權歸屬國家藥監局。
阿里健康表示,愿意將電子監管網系統移交給國家藥監局。
如果說電子監管系統是一個未經充分民主決策、忽視了經濟性和可行性的錯誤決定,但公允地說,這個坑,在阿里巴巴接手后,給填平了不少。
電子監管碼上線,需要生產企業改造生產線,增加貼碼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流通企業需要增加掃碼和存儲設備。
從經濟性來講,經過生產線改造之后,藥監碼的成本分攤下來,邊際成本越來越小,再加上藥品生產企業都是搞技術含量高毛利的產品,幾年下來,這點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阿里健康最牛的一點是,是化腐朽為神奇,把中信21世紀幾乎做不下去的電子監管網改造成了一個技術標桿。
阿里健康對藥品電子監管網基于云計算進行了技術架構改造,從網絡、存儲、服務器、緩存和分布是框架等全方位重構。
雖然數據量增加了四倍,處理時間卻縮短了20倍。隨著大數據和云計算的發展,原來的累贅竟然變得非常低成本和高效率。
電子監管可以隨時供監管部門調取數據,提供實時統計分析,可以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等。
可以說,中信21原本想借政府專營之手,輕松獲取壟斷利潤。不過經營能力和技術能力實在乏善可陳,結果生生把好生意做成了爛攤子,最后不得不找下家套現。
在有良好商業信譽、過硬技術和操作經驗公司的阿里健康改造下,電子監管系統重獲新生,但也引起了業界注意,再翻舊賬,發現電子監管系統在決策時的“原罪”,一擁而上,不明就里將阿里健康踩在腳下。
所以電子監管碼始作俑者這個鍋,阿里健康不會背。
既然中信21獨家建設和運營了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肯定是拿到了國家藥監局的許可和授權,這個許可和授權是長期的,阿里收購了中信21之后,這個授權自然轉移到了阿里健康名下。
市場經濟里,契約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都是市場的參與者,政府違反契約,也要受到懲罰,要不行政訴訟法是干嘛的?
所以,國家藥監局可以撕毀契約,回收電子藥監系統,但是它理應付出代價,除了政府權威和公信力受損之外,估計還會有一筆很大的賠償費。
然而,在中央政府簡政放權、削減公共預算的情況下,能夠維持一般的日常運作已經很艱難了,想問財政部要一筆給企業的賠償金?局長在財政部面前開得了口嗎?
但這能了結一切嗎?當然不能。
此外,剩下這個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誰來管?這可是不折不扣的一筆國有財產,國家有關部門,有責任讓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隨意揮霍了,國家和人民可不答應。
之前就有相關人士分析,這個系統,必須在云計算和大數據有雄厚實力的國內公司做(涉及國家安全,不可能外包給外資公司)。除了BAT,基本上沒別家能運營好,而BAT中,只有阿里的云計算技術和商業化最好。
如果按照之前說的,國家藥監局將藥監網移交給“第三方專業從事IT服務,但不涉及醫藥服務的企業”,要想讓這筆國資不被浪費,除了幾個巨頭,也實在想不出誰有這資格。
而19家藥房發表聯合聲明,要求全面取消現行藥品電子監管碼,建議阿里健康徹底退出藥品信息化。這些藥房,如果不是揣著明白裝糊涂,便是實在沒看清行業終局,或者純屬自私自保行為。
無論采用怎樣的話術與策略,這看似藥房告藥監部門的民告官案件,真正的主角已經直接對抗,越來越暴露出既得利益者與“闖入者”互為博弈的實質。
藥品行業與任何其他行業一樣受到互聯網的沖擊,對藥品實行電子監管和線上銷售是“十二五”期間藥監部門一直在加速推進的。
在藥品零售業中,藥房是絕對的既得利益者,養天和大藥房狀告藥監部門,實質是劍指阿里健康,處處撇清藥監部門責任以圖不得罪唯一監管者。
而擁有天貓網上藥店平臺的阿里可說是潛在直接競爭者,日后若能獲得線上銷售處方藥市場,利潤不可估量,自然希望通過數據合作在線上銷售占據一席之地以至搶攻市場。
現在,阿里健康與傳統藥房的利益溝壑只會越來越清晰,但是,僅出于維護傳統利益而斷然讓“阿里健康徹底退出藥品信息化”怕是對決策者來說是一個很難做得出的決定。
不管是藥房還是民眾,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最終的決策,政府還是應該尊重既有事實,讓國有財產利益最大化。
至于藥房呼吁阿里健康退出藥品信息化行業,就是無稽之談了。大家都是企業,市場競爭中有利益有比較優勢的行業,在公平競爭規則下,誰都可以進入,誰能力強誰生存。
用輿論裹挾大眾,限制對手進入市場,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