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1、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 記注冊的藥品經營企業;
2、企業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規定組織內部自查,基本符合條件和要求的。
3、企業申請GSP認證前12個月內,沒有違規經營或經銷假劣藥品現象的。
(二)申報資料:
1、填報《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合營業執照復印件;
3、實施GSP情況的自查報告;
4、非違規經銷假劣藥品情況的說明及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
5、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藥品驗收、養護人員情況表;
6、經營場所、倉儲(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平面布局圖)、驗收養護等設施、設備情況表;
7、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情況表;
8、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9、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框架圖;
企業在填報《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書》及提供上述相關資料時,應按規定做到詳實和準確,不得隱瞞、謊報、漏報。否則駁回認證申請、中止認證現場檢查或撤消其認證證書。